天津市化工新材料知识产权联盟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联盟名称为“天津市化工新材料知识产权联盟”章程,以下简称“联盟”。

第二条 联盟是在自愿、平等、互利、合作的基础上,由在中国境内从事化工新材料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政府相关机构、及银行、保险、券商、评估、创投机构、服务机构等知识产权金融业态等自愿组成,是一个集联合性、专业性和行业性于一体的行业性组织。

第三条 联盟致力于围绕化工新材料产业中的相关行业、上下游产业、知识产权金融业之间建立有效运行的产学研金融合作新机制,积极推动国内化工新材料形成技术、知识产权、金融平台共建、资源共享、成果共用的知识产权运营服务生态,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联盟宗旨:联盟内成员坚持以知识产权为纽带、以专利协同运用为基础,为行业共同利益服务。联盟坚持市场导向,不断完善利益分配机制,不断优化技术、人力、政策、金融等资源,提升产业创新驱动发展能力,坚持互利互助,提升行业整体能力,加强行业内外的广泛合作,提升联盟成员的群体竞争力。

第五条 本联盟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技术引进和推动企业创新发展的方针政策,遵守行业规范。

第六条 本联盟接受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

第七条 联盟目标:坚持创新驱动,以提升化工新材料技术创新能力为目标,以集成优化创新资源配置为核心,以建立健全产学研金融协同创新机制为手段,汇聚整合化工新材料领域相关行业资源及优势,突出协同配合,加强合作,打造贯穿创新链、产业链、价值链的化工新材料领域发展生态系统。

联盟成员联合开展化工新材料关键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探索建立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金融结合、市场化、多元化投融资和成果转化的有效机制,打造产学研用多赢的科技创新平台。

第八条 联盟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开展工作:

(一)信息搜集。搜集和发布化工新材料领域最新技术信息、知识产权政策信息及相关金融信息。

(二)活动开展。组织技术交流、专利培训、联盟成员企业走访等多种形式的活动,提高联盟成员的组织管理能力。

(三)技术研发。围绕化工新材料领域关键技术领域开展联合攻关,推动相关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产业上下游联系与合作。积极推动联盟成员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对行业有重大影响的共性技术,形成化工新材料领域共性技术研究平台和持续开发能力。

(四)专利池的构建与运营。联盟根据化工新材料领域发展需要,指导成员单位针对核心技术和产品构建专利池,深入了解知识产权价值,对接联盟企业知识产权融资需求。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通过专利的许可、转让、股权化、资本化等方式提升知识产权资产收益。

(五)知识产权标准化。组织联盟成员单位制定化工新材料领域标准和规范,加强技术标准基础研究,支撑国家和行业标准制修订工作;开展化工新材料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研究,本着循序渐进和有利于创新的原则,提出相关法律法规修订建议。

(六)风险防御。建立化工新材料领域知识产权侵权监控机制,预判知识产权风险和威胁。联盟建立风险预警和主动维权的功能,帮助联盟成员降低或规避知识产权侵权风险,协助联盟成员处理专利纠纷、专利诉讼和专利维权事件。

(七)人才培养。集聚高水平领军人才与创新团队,开展人才引进、人才培养、人才交流,建设人才培养服务体系,为国内化工新材料领域发展提供多层次创新人才。

(八)联盟其他事物。

第三章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 联盟组织架构

 

第十条 联盟大会为联盟的最高决策机构,指导联盟开展工作,决定联盟重大事务。联盟大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除另有规定外,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联盟大会闭会期间,遇到重大或紧急情况,经1/2以上联盟成员或理事会提议,可召开联盟大会临时会议。联盟大会的职责是:

(一)批准联盟章程的修改;

(二)审议批准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三)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四)决定联盟的变更和终止;

(五)审议批准理事会提交的其他报告。

第十一条 理事会是联盟大会的执行机构,对联盟大会负责。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向联盟大会提交修改联盟章程的决议;

(二)解释联盟大会章程;

(三)执行联盟大会决议;

(四)拟定联盟年度工作报告;

(五)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报告;

(六)决定联盟成员的加入和除名;

(七)听取和审议秘书处、各工作组工作报告;

(八)审议、批准和修改联盟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向联盟大会提交变更或终止联盟的决议;

(十)决定秘书处内部机构的设立及撤销;

(十一)领导本联盟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讨论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除非另有规定,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专家委员会为理事会的咨询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联盟的技术发展方向,根据行业技术发展趋势提出项目计划,编制或审议重点项目实施方案;

(二)负责项目实施有关具体事宜的协调、监督、检查、验收等工作;

(三)对联盟的资金筹措、使用等提出建议;

(四)负责知识产权归属等事项的协调、调查等工作。

第十四条 秘书处为理事会的执行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代行其管理职能,负责联盟日常事务;

(二)负责组织、落实、管理和协调联盟内的各项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的筹备,向理事会作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编制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四)负责对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五)负责受理联盟项目(专题、课题)的立项申请,在对其进行型式审查后,按规定程序分别提交专家委员会和理事会审议;

(六)在项目获得理事会批准后,负责组织向有关部门申报政府项目;

(七)组织联盟有关成员在本协议框架下签订具体的项目协议或合同;

(八)协助专家委员会开展工作;

(九)办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市场部为秘书处的下属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测产品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用户需求;

(二)品牌推广;

(三)竞争对手的监控;

(四)专利运营方案制定和方法开拓;

(五)对专利技术许可收益进行管理和分配;

(六)办理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法律部为秘书处的下属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提供联盟成员日常专利法务咨询;

(二)联盟专利技术许可、转让等运营合同法律风险审核;

(三)协助成员进行主动维权或被动应诉、指导成员进行证据收集等法律维权工作;

(四)监督侵权成员的赔偿执行;

(五)办理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IP部为秘书处的下属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联盟成员进行知识产权培训,人才培养;

(二)开展专利申请前的可行性检索、专利申请布局、专利侵权风险分析等专利相关工作;

(三)对申请加盟企业进行专利技术价值分析;

(四)配合市场部开展专利运营工作;

(五)对联盟内专利进行价值监控,及时更新专利池信息,对专利进行管理;

(六)办理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信息部为秘书处的下属机构,主要职责如下:

(一)联盟对外信息的发布;

(二)联盟对内信息搜集与发布;

(三)受理联盟外单位加入联盟的申请,定期将汇总好的申请材料递交秘书处进行资格初审;

(四)政策、项目信息的搜集与发布;

(五)行业信息的搜集与监控;

(六)专利数据库的日常维护;

(七)联盟产业平台的管理与维护;

(八)办理秘书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联盟成员包括普通成员单位、理事单位和理事长单位,分别享有下列权利:

普通成员单位:

(一)可以免费获得联盟面向全体成员统一发布的资讯信息;

(二)可以免费参加联盟组织的开放性工作会议;

(三)可以优惠价格享受联盟提供的有偿服务;

(四)按联盟章程监督联盟的重大决策事项;

(五)本联盟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六)申请成为理事会成员;

(七)退出联盟。

理事单位:

除享有普通成员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推荐一名代表担任联盟理事;

(二)可参加联盟组建的工作组,提议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有权参加联盟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及奖励评定;

(四)按照约定对联盟技术成果持有相应的知识产权,并享有优先使用权和优惠权。

理事长单位:

除享有理事单位的上述权利外,

(一)可提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人选;

(二)可优先推荐联盟组建的工作组的负责人;

(三)有权优先参加联盟组织申报的行业和国家项目及奖励评定;

(四)在联盟开展的宣传活动中优先享有展示机会。

第二十条 联盟成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联盟章程、执行联盟决议;

(二)指定专人负责同联盟秘书处联系,完成联盟委托的信息报送等工作,积极参加联盟组织的各类活动;

(三)对非公开的联盟内部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四)维护联盟的权益和声誉,不得以联盟名义从事有损行业声誉和客户利益的的活动。

 

第四章 任职人员

第二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由联盟理事单位各派1名现职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本单位的化工新材料领域相关业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主持并全面负责理事会的工作。首任理事长由发起单位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人员担任,其后各届理事长由联盟理事会选举产生。副理事长2名,由联盟理事会成员自愿申请,理事会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任命。

第二十三条 原则上理事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换届时理事会成员是否变更由派出单位决定。

第二十四条 联盟理事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联盟专家委员会由高校院所、科研机构和同行技术专家与财务专家共同组成,其工作应保持中立性和客观性。专家委员会成员数量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为5名,具体名单由理事长提名。

第二十六条 联盟首届秘书处设在天津渤化讯创科技有限公司。

第二十七条 联盟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首任秘书长由发起单位天津渤海化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人员担任。其后各届秘书长由联盟理事长提名,经理事会批准后任职。秘书长向理事长负责,秘书处工作人员由秘书长聘任,根据不同阶段项目实施的需要由理事长单位派出,必要时也可从社会招募。

第二十八条 联盟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联盟业务领域内有一定影响;

(三)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的任期为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当理事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不在原派出单位工作时,应自行辞去其职务,由该派出单位另行推荐任职人选,经理事会批准后接任,接续时间至理事会换届选举。

 

第五章 联盟准入条件及退出机制

第三十一条 申请加入联盟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联盟章程,遵守本章程有关内容;

(二)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高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以及政府相关机构;

(三)具有相对完整的研发体系,具备参与和承担联盟有关工作的实力,致力于推动化工新材料领域技术进步。

第三十二条 联盟成员因自身原因拟退出联盟时,应提交书面申请。

第三十三条 联盟成员退出联盟后即不再享有其按本协议约定对与联盟有关的知识产权的任何权益。

 

第六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三十四条 联盟内各成员间专利实行交叉许可;联盟外专利许可、转让、股份制、资本化借助第三方服务机构采用商业化的方法实现。收入分配主要是依据联盟成员所拥有的专利技术类别而定,分配原则为:标准必要专利>障碍专利>互补专利。

第三十五条 联盟成员单位将就联盟内共同开发技术的知识产权签署相关协议,约定联盟内所产生知识产权的归属问题、推广应用时的利益分配方案及新进入和退出成员单位在知识产权共享方面应遵循的基本原则,避免联盟的知识产权和联盟成员单位已有技术的知识产权受到侵害。

第三十六条 联盟技术成果向联盟外单位授权许可实施或转让时均可采取有偿许可实施和转移方式,并以签订许可或转让合同方式明确。

 

第七章资金管理

第三十七条 联盟经费包括日常办公费用和项目经费。

第三十八条 联盟经费主要通过以下渠道筹集:

(一)政府资助;

(二)以项目名义取得的收益;

(三)其他渠道筹集的经费。

第三十九条 日常办公经费主要用于联盟理事会、专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经费以及理事会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四十条 联盟经费实行预决算制度,专款专用。联盟秘书处每年需向联盟理事会提交财务报告,并接受联盟理事会审查。

第四十一条 联盟理事会成员、专家委员会成员和秘书处任职人员的薪酬由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承担,开展工作所需设施和设备由秘书处依托单位提供,或采取社会租用方式解决,其租赁费可由日常办公经费中列支。联盟原则上不购置固定资产,如确有购置需要时应报理事会批准。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二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议,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联盟大会审议。

 

第九章 程序终止

第四十三条 联盟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联盟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联盟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联盟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联盟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通过后生效。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联盟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