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天津市2024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及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6-28 14:51:00     点击:79    

各有关单位:

根据《关于将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79号)、《关于将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地区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政策推广至全国实施的通知》(财税〔2018〕44号)和《天津市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津科规〔2018〕1号,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拟启动开展2024年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已认定企业年度信息填报、认定企业变更备案等工作,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新申请认定(含证书期满后申请重新认定)工作

(一)申报条件:申报企业需为天津市注册并生产(经营)的居民企业,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所规定的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以及《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领域范围(服务贸易类)》中所规定的服务贸易类服务(详见附件2)。具体申报条件详见《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

(二)优惠政策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要进行重新认定。

(三)申报材料(网上提交扫描件 ,书面材料均需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注册登记表;

2.《全国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复核)申请表》(附件3,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综述,按照《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撰写;

4.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5.2023年度企业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等),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专项审计报告(附件4),2023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主表);

6.企业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证明材料,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7.企业2023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从事离岸服务外包收入明细,并附相关的企业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销售发票、外汇收入核销证明等材料;

8.企业全部职工花名册(须标注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员工和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加盖企业公章);

9.其他佐证材料。如: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的证明材料、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客户评价证明、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软件著作权证书等材料复印件。

(四)申报时间

即日起至8月31日。

(五)申报方式

1.企业登录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业务办理管理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以下简称全国技先平台),点击企业申报入口,进行账号注册及资料填写并在线提交。

2.系统提交后企业按照《认定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准备纸质材料,并向所在区(功能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各区联系方式见附件5),各区(功能区)出具推荐函并加盖公章。

3.企业将申报材料正本及推荐函报送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科创服务处(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16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号楼301室)。

二、已认定企业填报年度信息工作

请认定有效期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根据年度财务数据实际情况,登录全国技先平台(http://tas.innocom.gov.cn)如实填报相关内容,并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年度信息表》(附件6)中相关内容,确保所填内容真实准确,打印1份并加盖企业公章后,于7月15日前邮寄至天津市科学技术局科创服务处(地址:和平区成都道116号天津市科学技术局2号楼301室,邮编:300051)。

三、办理企业核心信息变更备案的工作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包括但不限于更名、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重组、转业和迁移等,应及时在全国技先平台提交《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核心信息变更申报表》(见附件7),上传相关证明文件。

经审核备案后,对于符合认定条件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不变;对于企业更名的,重新核发证书,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四、联系方式

市科技局科创服务处 单迎春 电话:022-58832935

市科技服务业协会   付  萌 电话:022-586615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