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学习型企业 解读政策性指引丨科技成果转化实务操作解答

发布时间:2024-09-27 17:39:27     点击:29    

 

2024年7月,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明确提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强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建立职务科技成果资产单列管理制度,深化职务科技成果赋权改革等要求。渤化集团深入开展学习型企业建设,持续加强对标学习,本篇内容将近期有关地方发布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手册中的部分共通问题进行了梳理,希望能够为企业科研工作者和管理人员了解成果转化政策、开展科技研发及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有益参考。下面就跟随以下40个问题,一起学习吧!

问题目录

1.什么是科技成果?

2.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

3.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4.创新主体应采取哪些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5.如何界定职务科技成果?

6.署名科研人员为完成人的科技成果一定归属其所在单位吗?

7.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哪些权利?

8.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

9.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围有哪些?

10.如何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人员?

11.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具体方式?

12.什么是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13.什么是科技成果转让?

14.什么是科技成果许可?

15.什么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16.什么是合作实施转化?

17.三技服务活动是不是科技成果转化?

18.如何建立激励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19.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定价时需要考虑哪些要素?

20.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吗?

21.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有几种?

22.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23.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公示有哪几种类别?

24.以许可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5.以转让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6.单位直接参股作价投资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7.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如何核算?

28.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有贡献人员奖励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29.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在岗在学人员如何进行奖励?

30.现行法律政策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什么要求?

31.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岗创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32.技术转移管理和服务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职称晋升?

33.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哪些活动可以免征增值税?

3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活动申请递延纳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35.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分期纳税政策有哪些具体要求?

36.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活动享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37.科研人员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38.科研人员所获现金收益个人所得税的减半缴税有何条件?

39.科研人员获得现金奖励需要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40.科技成果转化后会不会有后续价值变化的决策责任?

 

 

       1.什么是科技成果?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的规定,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从该条规定理解科技成果的概念,应该包括三层含义:

       (1)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通常是指采用学术研究、概念提出、试验探索、样品研制、迭代开发等活动所取得的成果。

       (2)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的成果具有实用性特点。一般来说,实用性的科技成果经过后续验证、中间试验之后能够形成产品或商品,并产生一定的经济效益。

       (3)科技成果通常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专利、专利申请、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等知识产权均可视为科技成果。但商标、研究报告等知识产权不在科技成果的范围之内。

        需要提出的是,《民法典》和《专利法》分别从技术合同和专利保护角度对科技成果中的“技术成果”和“发明创造”作出了具体规定。技术成果强调以知识产权为表现形式的技术方案,其外延比科技成果要小一些。发明创造的外延比技术成果更小,它除关注实用性之外,更加重视创造性和新颖性,并体现科技成果的市场竞争和保护属性。

       2.什么是职务科技成果?

        法律政策中的职务科技成果可结合不同法律政策的调整对象进行解释。

       (1)职务科技成果。《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的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2)职务技术成果。《民法典》第847条规定的职务技术成果,是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3)职务发明创造。《专利法》第6条规定的职务发明创造,是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因此,职务科技成果、职务技术成果、职务发明创造均是科研人员为完成单位工作任务,或使用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3.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技术秘密作为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手段,是商业秘密的一种类型。技术秘密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关于“商业秘密”规定,而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0 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实践中的技术秘密包括产品配方、工艺流程、设计图纸、技术方案、质量控制方法、研发数据、计算机程序等。技术秘密的构成要件包括:

       (1)秘密性,即“不为公众所知悉”。技术秘密是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无法从公开渠道获得的技术信息。

       (2)价值性,即“具有商业价值”。技术秘密因属于保密信息而为权利人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利益,或者能为权利人确立相对于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3)保密性,即“采取相应保密措施”。权利人采取防止泄露的措施,如签订保密协议或条款约定保密义务;通过制度、培训、告知等对员工、客户、访客等提出保密要求。

       4.创新主体应采取哪些知识产权管理措施?

       知识产权作为科技成果的重要表现形式,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标的。高校、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应依照国家和地方法规政策,加强知识产权管理,以管理促创新,以保护强管理,积极推进科技成果类知识产权的转化运用。具体可采取如下措施:

       (1)加强统筹协调,建立管理机构。建立统筹协调的知识产权领导机构,协调知识产权信息、转化、人事、财务管理等部门。健全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引育更多专业人才。

       (2)明确战略规划,完善管理制度。结合单位科学研究战略,明确知识产权申请、登记、保护、转化等具体内容。制定知识产权归属、信息、保护等具体制度,明确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3)强化宣传普及,提升保护能力。组织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开展知识产权申请、保护、转化等工作。探索商业评估、专利分析、专利布局等市场化措施,在技术转移和技术推广中强化技术秘密保护。

       (4)加强过程保护,及时处理争议。在论文发表、科技报告、技术推广、校企合作、成果转化、国际交流等过程中,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及时协调本单位内部知识产权争议,处理与他人相关的纠纷。

       5.如何界定职务科技成果?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民法典》和《专利法》的规定,认定职务科技成果基本条件有两个,即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和使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尽管《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相关政策并无具体界定职务科技成果的规定,但因职务发明创造、职务技术成果均是职务科技成果的重要类型,对于职务科技成果的具体界定,可以参考《专利法实施细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

       (1)关于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利单位。“本单位”既包括法人组织和非法人组织,也包括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和临时工作单位。

       (2)执行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范围。“执行本单位工作任务”包括: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技术开发工作;履行岗位职责或者承担其交付的其他技术开发任务;履行本单位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离职后一年内继续从事与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交付的任务有关的技术开发工作,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其职工就职工在职期间或者离职以后所完成的技术成果的权益有约定的,依约定确认。

       (3)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的界限。“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资金、设备、器材、原材料、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和资料等。“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包括职工在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全部或者大部分利用了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资金、设备、器材或者原材料等物质条件,并且这些物质条件对形成该技术成果具有实质性的影响;还包括该技术成果实质性内容是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尚未公开的技术成果、阶段性技术成果基础上完成的情形。但下列两种情况不属于“主要是利用单位物质技术条件”:①对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提供的物质技术条件,约定返还资金或者交纳使用费的;②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对技术方案进行验证、测试的。

       上述规范性文件对职务技术成果或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要求,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职务科技成果的界定。职务科技成果权利人可在合法合规前提下,通过制定内部制度进行规范管理。

       6.署名科研人员为完成人的科技成果一定归属其所在单位吗?

       最高人民法院在《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西安铭度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二审判决书》(〔2022〕最高法知民终1600号)中认为:科研人员有在工作过程中通过自身学习、探索内化成个人能力的经验、知识和技能的自由。

       科研人员经验、技能的积累与单位密不可分,但并不必然导致研发人员在知识、经验、技能之上形成的科技成果权属归于主张权利的单位。因此,职务发明创造的认定并不取决于发明创造是在单位内还是单位外作出,也不取决于是在工作时间还是业余时间完成,其决定因素在于是否执行本单位任务或主要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

       在高校、科研院所、医疗卫生机构、企业等创新主体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尤其是科研人员所创办的企业中,存在以个人名义或以创业企业名义申报知识产权的情形。个别科研人员人事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的制度文件,规定“科研人员如擅自以个人名义,或以关联企业等主体申报知识产权的行为,属于侵犯单位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是否合理,需要结合法律政策和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分析。 

       7.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哪些权利?

       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权利,因职务科技成果和非职务科技成果的不同而不同。

       (1)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民法典》等的规定,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①署名权和获得荣誉奖励权。《民法典》第849条规定“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②现金或股份奖励获取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5条根据转让、许可、作价投资、合作实施等方式的不同,规定了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不同比例的现金或股份获奖权利;③优先受让权。《民法典》第847条规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④特殊权利。在职务科技成果所在单位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前提下,完成人还可能获得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

       (2)非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所享有的权利。根据《专利法》《民法典》等的规定,非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享有:①知识产权申请权。《专利法》对非职务发明创造规定为“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对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压制”;②署名权和获得荣誉奖励权。《民法典》第849条的规定同样适用于非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即“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享有在有关技术成果文件上写明自己是技术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③技术合同订立权。《民法典》第848条“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8.什么是科技成果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2条规定,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这个定义可以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1)转化目的是提高生产力水平。明确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即把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一定过程实现商品化或产业化,提高消费者的生产和生活要求。

       (2)转化的对象是实用性科技成果。将科学研究与应用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通过后续概念验证、样品试制、中间试验等实际生产服务活动,服务于产业进步。

       (3)转化的过程具有复合多样性。在实用性科技成果基础上所开展的“转化”活动,既包括技术推广、技术扩散、合作实施、技术交易等“技术转移”活动,也包括技术试验、技术开发、应用生产等商品化的“成果转化”过程。

       (4)转化的结果是发展新产业。只有做到“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方能看到“多大程度提高了生产力水平”的结果,也才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效。

       需要提出的是,对于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使用或已经限期淘汰等科技成果,不得实施转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及关键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需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保密制度的规定审批。科研事业单位等创新主体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明确不得开展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及具体转化行为。

       9.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围有哪些?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但是,相关法律政策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具体范围并未作出明确界定。

       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和“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是指对技术成果单独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也即技术成果的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提出技术成果实质性技术构成并由此实现技术方案的人,是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但是,提供资金、设备、材料、试验条件,进行组织管理,协助绘制图纸、整理资料、翻译文献等人员,不属于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

       实践中的科技成果完成人往往是科研项目团队所有成员,科研事业单位可根据完成科技项目的实际情况,结合知识产权证书所载明,由科研项目负责人根据参与人员的创造性贡献大小提交其所在单位确定科技成果完成人的范围。

       10.如何界定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人员?

       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规政策及科技成果转化实践,“转化科技成果作出贡献的人员”通常有三类人员:

       (1)完成科技成果但未在知识产权证书上标记的人员。是指虽在科技成果的研究开发过程中有贡献,但因各种原因未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中显名的人员;

       (2)对科技成果后续研发和转化做出贡献的研发人员。是指对科技成果后续概念验证、中间试验、产品开发、商品应用做出贡献的人员;

       (3)为成果转化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是指对科技成果的交易推广、评价评估、模式设计、财税法律、投资融资、培育孵化等活动提供服务的人员。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可以制定内部制度,结合科研项目完成和科技成果转化的实际情况,在参考科研人员意见基础上,确定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贡献人员的具体范围。

       11.科技成果转化有哪些具体方式?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规定了自行实施转化、转让、许可、合作转化和作价投资五种方式,同时用兜底条款规定了“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因此,科技成果转化有如下6种具体转化方式: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实践中的科技成果转化具有复杂性特点,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结合实际情况,既可以采用单一形式,也可以各种形式并用,还可以与技术研发、咨询、服务等结合在一起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多种形式相结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可以视作“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结合2020年科技部等9部门《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和2023年市科委等7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科技成果转化创新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要求,试点单位可以通过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以下简称“赋权”)实施科技成果转化。需要提出的是,赋权活动仅仅是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产权激励手段,并非一种具体转化方式。

       12.什么是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由科技成果持有者运用自身资源和能力,对其拥有的科技成果开展持续研发、产品化、商品化和市场化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方式具有如下特点: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与实施转化者重合,通常不发生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权利转移;成果持有者独立承担转化风险;成果持有者获得全部转化收益,独享后续开发科技成果的权利。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是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的一种直接方式,有助于科技成果的快速应用和推广,适用于那些拥有足够资源和能力、希望完全控制转化过程的科技成果持有者,但同时也要求科技成果持有者具有较强的市场运营和风险管理能力。

       自行投资实施转化需要的资金数量和失败风险较大,只有较大规模的企业,才可能拥有较强的持续研发、中间试验、产品应用、市场推广等能力,在自行实施转化上也拥有较强的实力。因此,自行投资实施转化通常发生在较大规模的企业之中。

       13.什么是科技成果转让?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转让,是指科技成果持有人将科技成果转让给科技成果受让人的转化方式。

       科技成果转让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技术转让”,具有如下特点:转让方收取转让费,不与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直接关联;成果未来收益与风险,通过转让交易全部转移;受让方不仅要求掌握转让知识产权权利,也要求掌握未来科技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受让方需要支付的转让费用较多,需要有较强的经济实力。

       科研事业单位作为成果转化的重要主体,有较强的科研力量和创新人才资源,但在成果的后续开发、中间试验、市场推广等方面存在不足之处。因此,科技成果转让一般发生在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之间,从而使科研事业单位的研究开发优势与企业的生产经营优势产生互补效应。

       14.什么是科技成果许可?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许可,是指被许可人通过与科技成果持有人签订许可合同,获得实施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的使用权,并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许可在《民法典》中的规定是“技术许可”,它是境外技术转移活动中经常采用的方式,具有如下特点:不转移科技成果所有权,被许可人只获得使用权;当科技成果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被许可人受到的损失相对较小;有多种许可方式可供选择,可以灵活使用。

       根据科技成果权利人授予使用权的权利大小及其范围,科技成果许可通常包括四种方式:

       (1)独占许可。被许可方在合同范围内对科技成果的实施享有独占使用权。合同约定的范围包括时间和地域范围,被许可方完全独占许可方使用权,包括许可方在内的他人均被排除在外。

       (2)排他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的范围内独家实施其科技成果,而不再许可任何第三方使用,但许可方仍保留实施该成果的权利。

       (3)普通许可。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在约定范围内使用成果,同时保留许可方使用该成果,并可以允许被许可方以外的他人实施。

       (4)交叉许可。许可各方将各自拥有的成果使用权相互许可使用,互为技术供方和受方。在合同期限和地域内,合同双方对对方的成果享有使用权、产品生产和销售权。

       15.什么是科技成果作价投资?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是指将科技成果的价值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以资本形式投入企业,取得企业的股份权益或股份比例。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具体操作适用商法规定。根据《合伙企业法》第16条和《公司法》第48条的规定,股东或合伙人可以用知识产权出资。因此,据以作价投资的科技成果需要确定知识产权的价格,并将知识产权财产权转移到目标企业。

       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实质是将科技成果从生产要素转变为资本要素,既可以利用科技成果与相关合作方新设企业,也可以将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到已有企业。这种转化方式允许科技成果持有方将科技成果价值转变为企业股权,有利于使科技成果供求双方形成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共享利益,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科技成果作价投资转化方式有如下特点:

       (1)实现全链条转化。科技成果的开发、实施、运营形成“转化全链条”,有助于通过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产业化。

       (2)建立利益共享机制。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以共享股权收益方式,与企业经营管理相结合,促进企业长远发展。

       (3)形成风险共担机制。科技成果持有者通过风险共担机制,降低成果转化风险,使成果持有者拥有投资者身份,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成功率。

       (4)实施程序较为复杂。由于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涉及法律和政策问题较多,实施程序也相对比较复杂。

       16.什么是合作实施转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16条所规定的合作实施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持有者与其他组织或个人合作,共同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实际产品或服务,以实现科技成果的商业价值和社会价值。

       合作实施转化方式的特点有:有利于发挥科研事业单位和企业在科研能力、市场开发能力上的互补作用;聚合多方资源,形成风险分担机制,降低成果转化的市场风险与技术风险。

       对于科研事业单位来说,可以将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下简称“三技服务”)融合到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活动中,推进合作实施转化。合作实施转化有多种操作方式,以下方式可以参考:

       (1)成果转让+技术研发。科研事业单位在成果转让给企业的同时,约定后续开展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条款,并对后续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者做出约定。

       (2)成果许可+技术研发。科研事业单位在成果许可给企业的同时,约定后续开展合作研发、委托研发等条款,并对后续知识产权的权利享有者做出约定。当然,科技成果的许可可以有多种方式。

       (3)转让许可+咨询服务。科研事业单位在转让或许可协议中,约定后续提供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合作实施转化是多元综合的科技成果转化方式,能够聚合不同合作方的优势资源,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和成功率。科技成果持有者可以加速技术的市场化进程,合作方则可以获取先进技术,提升自身的竞争力。

       17.“三技服务”活动是不是科技成果转化?

       “三技服务”活动是指科研事业单位与企业或其他社会组织通过签订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合同所开展的产学研合作活动。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中提出“对科技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2016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若干意见〉》也规定,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奖酬金提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执行。

       根据上述规定,判断“三技服务”活动是否在科技成果转化范畴之内的基本要求是“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具体有如下三个条件:(1)利用已经完成的科技成果是前提条件;(2)在科技成果自行实施、成果转让、成果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基础上开展“三技服务”活动是基本要求;(3)可以将成果转让、成果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条款作为“三技服务”合同内容的一部分,也可以在签订成果转让、成果许可、合作实施、作价投资合同后签订独立的“三技服务”合同。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结合具体项目需求,设计合理操作路径,与合作方签订技术合同并进行合同认定登记。

       18.如何建立激励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

       建立激励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是国家政策的重要导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的指导意见》,要尊重科技创新规律,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健全完善科技成果评价体系,激发科技人员积极性。

       (1)坚持正确的科技成果评价导向,解决好“评什么”问题。坚持破立结合,按照科学、技术、经济、社会、文化“五元”价值评价科技成果。着力破解“四唯”问题,完善项目评价、人才计划评审、职称评聘、高等院校和国有企业绩效考核等各类活动的评价指标体系。

       (2)构建多主体参与多元评价体系,解决好“谁来评”问题。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加快建立标准化绩效评价体系,提升技术转移机构和技术经理人专业化能力,引导科技成果第三方评价机构健康发展。发挥金融机构在科技成果评价中的作用,加大对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投融资支持。

       (3)完善科技成果分类评价机制,解决好“怎么评”问题。根据不同成果类型,形成符合科学规律的多元化分类评价机制。建立全周期评价机制,构建研发过程回溯、阶段性评价和后评估机制。创新评价技术方法,推广标准化评价和“以赛代评”,加强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建设。

       (4)强化科技成果评价应用,解决好“怎么用”问题。拓展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场景,加快建设科技成果转化中试示范基地,实施重大科技成果产业化应用示范工程,优化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流程,制定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政策措施,优化科技成果评价生态。

       19.科技成果价值评估和定价时需要考虑哪些要素?

       为解决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交易价格参考问题,科研事业单位、企业等创新主体,可以通过建立激励转化的科技成果评价机制,探索应用类科技成果转化的指标体系,实现市场条件下对科技成果交易价值的评判目的。

       在具备价值评估条件前提下,可以参考以下要素对科技成果进行评估,并作为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定价依据:

       (1)技术成熟度。即科技成果在从实验室到市场过程中的可靠性、稳定性、安全性和适用性。

       (2)技术创新性。即科技成果在理论、方法、技术或产品方面的突破或改进程度。

       (3)市场需求度。科技成果的市场需求匹配度,包括潜在的市场规模和用户需求。

       (4)产品竞争性。同类技术或产品市场对比竞争状况及科技成果自身的市场竞争力。

       (5)政策支持度。是否符合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方向,是否有利于增进国家或地区的创新能力和产业进步。

       20.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有必要进行资产评估吗?

       科技成果资产评估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探索符合科技成果转化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是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改革的重点内容之一。但是,资产评估并非科技成果转化的必经程序。《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对科技成果资产评估的要求如下:

       (1)不进行资产评估。科研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国有全资企业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2)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科研事业单位将其持有的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给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由单位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因此,对于科研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全资企业的科技成果交易活动,可以通过制定内部制度的方式,自主决定是否进行资产评估。 

       21.实践中科技成果转化的定价方式有几种?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医疗卫生机构对其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市场化方式确定价格。可见,科研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定价的法定方式有三种:

       (1)协议定价。通常意义上的“市场化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与意向合作方通过协商方式,按照意思自治原则确定价格。

       (2)挂牌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在有交易资格机构挂牌,征集更多合作方,以获得更高交易价格。

       (3)拍卖定价。科技成果持有方通过有交易资格的机构以公开竞价形式,将科技成果转让、许可或作价投资给最高应价者的定价方式。

       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科研事业单位通常根据科技成果持有方与合作方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确定定价方式。当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关人员与合作方无关联关系时,通常采用协议定价方式,反之则采用挂牌定价方式。拍卖定价方式在实践中较少采用。“关联关系”是指科技成果持有方的相关人员及其近亲属,在合作方中持有股份或者担任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

       22.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需要重点考虑哪些因素?

       在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因素中,技术、资金、机制、人员、市场、政策等均有可能起到促进或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在具体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可以重点考虑技术成熟程度、后续研发难度、资金投入强度、市场成熟度与产业化风险、后续成果归属五个方面。

       (1)技术成熟度。它反映了技术对于成果转化目标的满足可能性。在技术、资本、市场、人员等要素扭结叠加的产业化过程中,技术要素的影响权重未必是最高的。但技术的前瞻性、可实施性、所处研发阶段等与技术成熟度相关的指标均有重要作用。

       (2)后续研发难度。科技成果与普通商品有较大的差异,根据现有成果所处阶段和成果的自身特点,往往需要后续研究开发,其难易程度是决定成果转化方式选择的关键因素。

       (3)资金投入强度。科技成果转化是利用现有科技成果或知识性资源,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以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为目标的新产业发展活动,需要相关主体提供足够强度的资金支撑。

       (4)市场成熟度与产业化风险。科技成果转化风险大小的判断,与其未来所形成产品(服务)的市场成熟度紧密相关。市场培育和开发过程充满各种变数,从概念想法到市场产品的任何阶段,都可能存在反复试错甚至失败,即便形成稳定的产品,也可能因难以被消费者接受而无法实现收益。

       (5)后续成果归属。在科技成果转化实践中,如果要进行后续研究,以开发出符合市场特点的商品或服务,除对科技成果转化的经费做出合理安排之外,对后续的科技成果做出有效的归属安排就显得十分重要,尤其对于通过转让、许可、作价投资等方式从他人处获得科技成果,并进行后续转化的情形。

       23.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公示有哪几种类别?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信息公示办法的通知》《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可以把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公示分为四种类型:

       (1)协议定价公示。以协议定价方式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应当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2)奖酬分配公示。科技成果持有单位拟对科研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或股份奖励的,应当对包含科技成果转化信息、奖励人员信息、现金奖励信息、技术合同登记信息等在本单位进行公示。

       (3)干部奖酬公示。担任领导干部职务科研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现金收益和股份收益的奖励的相关内容,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4)成果赋权公示。因参与赋权试点而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的活动,应当在本单位公示。

       上述四类公示,通常公示期限为15日,公示期内有异议的,应当先行处理异议。为简化科技成果转化流程,提高转化效率,如果某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同时涉及四类情形的,建议在办理科技成果转化业务活动时,采用“一表通办”方式合并公示。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科技成果持有方采用挂牌交易方式,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确定价格的,可以按照技术交易场所规则进行公示,其公示时间因其规则不同而存在不同时间要求。需要指出的是,挂牌交易公示之后,无需在科技成果持有单位再次公示。

       24.以许可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2022年10月,财政部会计司发布了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以许可方式的会计处理案例如下:

       (1)案例材料。甲高校将环境学院 A 团队完成的“**污染场地绿色可持续修复评估系统”,普通许可乙公司使用,许可期限为 2 年,双方约定许可使用费为 40 万元,并签订了合同。甲高校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到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2022 年 3 月,甲高校收到乙公司银行汇款 40 万元,并按合同约定向乙公司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假设在转化过程中,未发生相关税费。

       (2)案例分析。该案例科技成果采用许可方式转化,适用于《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4609 其他收入”科目核算相关规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财务处理。甲高校收到乙公司汇款 40 万元时账务处理如下:①财务会计:借:银行存款40 万元;贷:其他收入40 万元。②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40 万元;贷:其他预算收入40 万元。

       25.以转让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其中以转让方式的会计处理案例如下:

       (1)案例材料。2022 年 3 月,甲高校将 A 团队完成的“一种**床干洗选煤设备”发明专利,转让至乙公司,双方合同约定转让费为 150 万元,并签订了合同。甲高校将双方签订的合同到该市技术市场管理办公室办理了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手续。2022 年 3 月双方到专利局办理了专利权归属变更手续,甲高校收到乙公司银行汇款 150 万元,并按约定向乙公司开具零税率增值税普通发票。假定转让过程中未发生其他费用。

       (2)案例分析。该案例科技成果采用转让方式转化,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第二十一条相关规定:政府会计主体按规定报经批准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无形资产账面价值转销计入当期费用,并将处置收入大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按规定计入当期收入或者做应缴款项处理,将处置收入小于相关处置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四十三条相关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甲高校应将本次转让所获得的款项确认为当期收入。根据《政府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会计科目和报表》相关规定:单位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留归本单位的,按照所取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之后的净收益,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其他收入”科目。

       (3)账务处理。甲高校收到乙公司 150 万元款项时账务处理如下:①财务会计:借:银行存款150 万元;贷:其他收入150 万元。②预算会计:借:资金结存——货币资金150 万元;贷:其他预算收入150 万元。

甲高校将转让的“一种**床干洗选煤设备”专利无形资产核销时账务处理如下:①财务会计:借:资产处置费用535 元;无形资产累计摊销535元;贷:无形资产1070 元。②预算会计:不做账务处理。

       26.单位直接参股作价投资方式的科技成果转化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发布的2022年第一批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应用案例,其中单位直接参股作价投资的进行会计处理案例简要介绍如下:

       (1)案例材料。2019 年 6 月,甲高校将环境学院 A 教授团队完成的“一种废电路板与**废液有价金属协同回收方法”等 2 项发明专利,作价 90 万元,联合乙公司共同出资设立丙公司,甲高校(含院系及其团队部分)占股 30%。甲高校将本次科技成果转化所获丙公司 30%股权分配如下:学校 7%、环境学院 8%,奖励 A 教授团队 85%。按照甲高校管理规定,归属于学校和环境学院的 15%股权(共计丙公司股权的 4.5%)由甲高校进行统一核算和管理。甲高校、A 教授和乙公司三方签署了出资协议,并按规定完成了产权变更手续。根据投资协议约定,甲高校以知识产权出资 13.5 万元,占股 4.5%;A 教授以知识产权出资 76.5 万元,占股 25.5%;乙公司以货币资金出资210 万元,占股 70%。甲高校无权决定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或参与丙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决策,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甲高校对丙公司采用成本法核算。

       甲高校按照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对发明专利进行会计核算,将专利依法取得时发生的专利申请阶段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确认为无形资产。截至 2019 年 6 月,甲高校转让的两项发明专利基本情况如下:2020 年丙公司没有进行分红,2021 年 1 月丙公司宣告向股东分红 50 万元,按照持股比例甲高校确认应收股利 2.25万元,2021 年 2 月甲高校收到丙公司分红款。2022 年,甲高校将对丙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丁公司,股权转让价款为 150 万元。

       (2)案例分析。初始投资时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4 号——无形资产》第23条相关规定。持有期间分红时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第16条相关规定。股权处置时适用于《政府会计准则第 2 号——投资》第19条相关规定。

       (3)账务处理。按照初始投资时、持有期间分红时、股权处置时三个时间节点进行处理。

       27.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如何核算?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3条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转化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本单位,在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作。

       28.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和转化有贡献人员奖励时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政策的规定,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对转化做出贡献人员可以获得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奖金分配实践中,对相关人员的界定需要注意几个问题:

       (1)对研发工作无实际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于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中虽有姓名标记,但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认定,对科技成果实际完成没有实际贡献的人员,可以不予奖励。

       (2)对研发活动有实际贡献的科技人员。对于虽未在科技成果知识产权证书中标记姓名,但经项目负责人及单位认定,对科技成果实际完成有贡献的人员,可以给予奖励。

       (3)对科技成果转化推进有贡献的人员。对于科技成果的专利布局、工程化、投资融资、孵化培育、技术推广等转化活动有贡献的,可以按照“对科技成果转化有贡献人员”进行奖励。

       需要说明的是,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负责转化项目审批、审核的人员,如果没有实际开展协商谈判、模式设计、专利分析、投资融资等专业服务的,不宜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

       29.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非在岗在学人员如何进行奖励?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44条规定“职务科技成果转化后,由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对完成、转化该项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报酬”。可见,判断是否应当发放奖酬金的依据为是否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是否在岗、在编、在站、在学并非判断依据。因此,离退休人员、离职人员、博士后出站人员、解除劳务派遣关系人员、毕业学生等(统称“非在岗在学人员”),如果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享有获取奖酬金的权利。

       在非在岗在学人员中,结合1981年《关于安排和组织好离休、退休、退职党员组织生活的通知》,离休人员是指建国前参加革命的老干部,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情况较为少见。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2号,2014年施行)、《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退休或离职后将不再与其签订人事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派驻事业单位人员在派遣合同终止后不再具有用工关系,学生毕业也不再以课题组人员参与单位研究。尽管如此,非在岗在学人员在原有工作岗位中可能存在为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对其奖酬金是否发放及如何发放就存在问题。

       对于实践中可能会发生非在岗在学人员对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奖酬金发放,建议科研事业单位在其科技成果转化内部制度中做出具体规定,也可在退休、离职、出站、毕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奖酬事项做出约定。在没有协议约定情况下,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奖励:

       (1)征得非在岗在学人员同意。非在岗在学人员享有科技成果转化的知情权,科研事业单位对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事项,应当及时告知非在岗在学人员知晓,并征得其同意。

       (2)保障非在岗在学奖酬权。对于现金奖励,应当及时向非在岗在学人员发放;对于股份奖励,可以由科研项目或转化项目负责人与非在岗在学人员协商是否放弃及如何持有股份。

       (3)按照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入中给予科技人员的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因非在岗在学人员不存在“工资、薪金所得”,应当按照个人所得税法律政策规定,由科研事业单位进行代扣代缴。

       30.现行法律政策对科研人员离岗创业有什么要求?

       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政策均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新创业。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均有科研人员离岗创业的政策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完成本职工作。在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下,经征得单位同意,方可离岗创办企业;

       (2)保留人事关系。原则上保留不超过3年时间内的人事关系,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3)持续科研项目。科技人员离岗创业期间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4)依规依约办理。单位应当建立制度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兼职、离岗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期间和期满后的权利和义务。

       31.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岗创业有哪些具体规定?

       2017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2019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等规定,支持和鼓励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

       (1)可以“双线”申报职称。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的科研人员既可以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也可以在兼职单位或创业企业申报职称。

 

       (2)获得报酬等奖励激励。到企业兼职创新的科研人员,与企业职工同等享有获取报酬、奖金、股权激励的权利,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享受社会保险权利。兼职单位或创业企业应当依法为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其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外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由相关单位或企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鼓励企业为兼职创新人员参加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提供补贴。

       (4)维护所在单位权益。科研人员开展“双创”活动,需要在保证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兼职创新、在职创办企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各方面权利,工资、社会保险等各项福利待遇不受影响。经与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协商一致,科研人员兼职创新或在职创办企业期间,可以实行相对灵活、弹性的工作时间。

       (5)签订创新创业协议。科研事业单位在科研人员兼职创新和在岗创业期间,应当与其约定兼职期限、保密、知识产权保护等事项。创业项目涉及科研事业单位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科研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及相关企业可以签订协议,明确权益分配等内容。

       32.技术转移管理和服务人员是否可以申请职称晋升?

       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技术转移体系建设方案>的通知》提出,加强技术转移管理人员、技术经纪人、技术经理人等人才队伍建设,畅通职业发展和职称晋升通道;支持和鼓励高校、科研院所设置专职从事技术转移工作的创新型岗位,绩效工资分配应当向作出突出贡献的技术转移人员倾斜。2019年《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 增强科技创新中心策源能力的意见》也有“设立技术转移专业岗位,为技术转移人才提供晋升通道”的规定。

       33.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的哪些活动可以免征增值税?

       根据2016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的规定,“转让技术”“研发服务”范围内的业务活动,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结合《民法典》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对于与科技成果转化相关活动免征增值税的要求,可做如下理解:

       (1)转让和许可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销售无形资产,是指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因此,包括技术秘密、专利申请权在内的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活动均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税收优惠。

       (2)技术研发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技术研发或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具体可以包括合作研发和委托研发。

       (3)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有条件免征增值税。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即转让方或受托方根据技术转让或者开发合同的规定,为帮助受让方或委托方掌握所转让或委托开发的技术,而提供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可以免征增值税。单纯的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业务不享受免征增值税。

       需要说明的是,与技术转让、技术开发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的价款与技术转让或者技术开发的价款应当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须由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持有书面合同和科技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税收主管机关备查。

       34.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活动申请递延纳税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根据2016年《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企业或者个人以技术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或者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可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选择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递延纳税政策的,经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投资入股当期可暂不纳税,允许递延至转让股权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因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选择使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的,需要注意如下几个问题:

       (1)递延纳税的技术成果。可以享受递延纳税的科技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递延纳税终止的条件。科技成果作价投资递延纳税终止的时间为股权转让,科研事业单位采用自行作价投资后,再将股份转让(划拨)给资产公司持股的,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

       (3)实施股份奖励的主体。科研事业单位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可以将科技成果直接向其下属资产公司转让和(或)向科研人员赋予科技成果所有权。但资产公司无权在持股后直接向科研事业单位的科研人员进行股份奖励。

       (4)办理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尽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活动可以享受“递延纳税”优惠政策,但因该类合同不在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范围之内,通常将按照技术转让合同进行认定登记。

       35.科技成果作价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分期纳税政策有哪些具体要求?

       根据2014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其具体要求如下:

       (1)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范围。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因此,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在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范围之内。

       (2)确认资产转让所得的方法。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3)企业对外投资的计税基础。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而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应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原计税成本为计税基础,加上每年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逐年进行调整。被投资企业取得非货币性资产的计税基础,应按非货币性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

       36.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活动享有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哪些?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90条规定,从事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许可、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活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因此,科技成果转让和许可活动是按照“技术合同”认定登记后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减免企业所得税,500万元以内全部免缴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的部分减半征收。2010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对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缴纳做出了解释性规定:

       (1)技术转让的范围。技术转让的成果包括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

       (2)技术转让的定义。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可见,科技成果转让和独占许可均在技术转让范围之内。

       (3)技术转让合同认定登记。境内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认定登记,跨境的技术转让须经省级以上(含省级)商务部门认定登记,涉及财政经费支持产生技术的转让,需省级以上(含省级)科技部门审批。

       (4)对出口禁限技术的限制。居民企业技术出口应由有关部门按照商务部、科技部发布的《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进行审查。居民企业取得禁止出口和限制出口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5)关联交易技术转让除外。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7.科研人员因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的个人所得税有何税收优惠政策?

       《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第34条规定,国家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对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实行税收优惠。《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国资委关于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规定,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校、转制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技术许可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38.科研人员所获现金收益个人所得税的“减半缴税”有何条件?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科研人员“减按50%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如下:

       (1)针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包括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国家设立的科研机构和高校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科研机构和公办高校,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科研机构和高校;民办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需同时满足: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在民政部门登记,并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其记载的业务范围应属于“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对于民办非营利性高校,应取得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记载学校类型为“高等学校”。

       (2)享受税收优惠政策须同时符合的条件。针对完成或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贡献的人员;科技成果是指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以及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科技成果转化是指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签订技术合同,在技术合同登记机构进行审核登记,取得技术合同认定登记证明后,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39.科研人员获得现金奖励需要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科技人员取得职务科技成果转化现金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的规定,科研事业单位的科技成果完成人从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中获得奖励的现金收益,可减按50%计入科技人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非营利性科研机构和高校向科技人员发放现金奖励时,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并按规定向税务机关履行备案手续。因此,科研人员无需自行缴纳个人所得税,而是由其所在单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

       40.科技成果转化后会不会有后续价值变化的决策责任?

       2016年《国务院关于印发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规定,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的,或者通过协议定价并在本单位及技术交易市场公示拟交易价格的,单位领导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因此,科研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等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只要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履行勤勉尽责的义务,即使市场价值大幅提升,也不承担定价决策责任。尤其重要的是,要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制度,确保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规范性和透明度。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和重点任务,从“加强企业主导的产学研深度融合”等科技成果转化各主体各环节提出了具体改革要求。渤化集团深入落实新一轮国企改革提升三年行动,通过深化学习型企业建设,结合集团党委“13立13破、20场攻坚战、16项实质性新突破”的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科技转化相关政策学习实践,积极开展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加速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深度融合,加快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倾力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行业一流化工企业集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