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2-08-07 16:57:06     点击:378    

 

天津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树牢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理念,发挥知识产权助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作用,加强对本市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保证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科学,根据《中共天津市委办公厅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津党办发〔2020〕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天津市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党发〔2019〕2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资助项目指对本市开展有关知识产权工作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资助的项目。凡依法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依照本办法申报知识产权资助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本市提高知识产权创造质量与运用效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提升知识产权管理效能与服务能力等的资金。

项目已经获得市级财政资金专项支持的,不属于本办法资助范围。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和监督:

(一)市知识产权局是知识产权资助项目与专项资金的管理执行部门,负责提出项目年度支持范围、方式、标准以及有关要求等,制定并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提出预算安排建议,编制资金安排使用计划,进行项目库管理,申报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加强资助项目事前、事中和事后全过程监管;对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和绩效管理、信息公开;组织项目验收等。

(二)市财政局是专项资金的统筹协调部门,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对市知识产权局报送的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进行审核、批复;办理专项资金拨付;对预算执行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监控,并组织开展绩效评价等。

第五条 获得专项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本办法规定提交资助项目申报材料,负责项目具体实施和资金使用安全,合理安排使用专项资金,确保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符合规定,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做好绩效自评、项目验收总结等工作,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  支持范围、方式和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以下项目:

(一)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项目。建设 “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主要用于:开展国内外知识产权维权、风险防控、维权保险等援助服务;支持提供知识产权法律咨询、保护指引、技术支持、纠纷调解等公共服务;专利纠纷调解裁决体系建设和工作指导;开展知识产权区域保护、知识产权保护跨区域合作等。

(二)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项目。支持企事业单位高质量知识产权创造,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等培育工作;支持国外专利布局、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支持商标、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高质量发展等。

(三)知识产权运营体系建设项目。构建知识产权运营体系,主要用于:支持知识产权证券化、质押融资、保险等金融创新;推动知识产权示范园(区)、运营中心、特色小镇等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导航、成果对接、军民融合等产业化;奖励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和天津市专利奖的单位和发明人、设计人。

(四)知识产权服务体系建设和服务业监管项目。建设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体系,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服务网点和信息化建设;支持知识产权分析、风险预警、评议等信息利用;推动知识产权专家智库、培训基地、知识产权学科等人才培育工作;开展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监管等工作。

(五)知识产权宏观管理项目。做好知识产权宣传、规划及基础保障工作,主要用于:开展知识产权进企业、进单位、进社区、进学校、进网络等普法、宣传活动,开展舆情监测;开展创新创业大赛、青少年知识产权教育等活动;开展知识产权相关研究、报告及规划编制等工作;开展项目评审、绩效考核评价等管理工作;支持知识产权专项资金信息化系统运维等保障工作。

(六)重点任务专项。主要用于:加强京津冀知识产权协同发展,走出去企业知识产权服务,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明确要求由地方安排落实的项目,落实市委市政府在知识产权领域重点工作等重点专项任务。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总量控制,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及我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及有关工作要求,结合专项资金年初预算规模,合理确定年度项目资助分配比例,对符合本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给予资助,重点对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予以支持。

第八条 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请一项专项资金,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对于本办法第六条,单项支持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符合多项支持条件的单位,每年申请的项目类别数量不超过 2 个,支持金额当年合计不超过100万元(不包括中国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金奖、天津市专利优秀奖和天津市专利创业奖)。

第九条 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项目奖励10万元,对获得天津市专利金奖项目奖励5万元, 对获得天津市专利优秀奖、创业奖项目奖励1万元,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中国专利奖表彰通知和经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专利奖表彰通知一次性发放。其他项目具体标准由年度申报指南、依据项目计划签订的项目合同等文件另行规定。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市知识产权局根据国家及本市知识产权发展规划、产业发展重点和项目需求,于每年上半年发布当年知识产权资助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请条件、报送方式、受理部门等事项。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请,一般包括以下材料:

(一)资助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

(二)资助项目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三)其他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 项目申请和审核流程:

(一)申报单位按照申报通知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将申报材料报送本单位注册地所属区知识产权局或市知识产权局。逾期未提交申报材料的视为放弃。

(二)各区知识产权局受理项目申请后进行审核、推荐,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三)市知识产权局委托社会机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在规定时限内报送市知识产权局。

(四)市知识产权局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资助项目单位,向社会公示。对于公示期间被提出异议的项目单位,由市知识产权局进行再次审核,并及时将审核结果和依据向提出异议方反馈。

(五)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市知识产权局向市财政局提交资助项目资金申请和相关材料。

第十三条 凡符合条件的申请单位均可按照相关规定和申报指南的要求提交申请,并按规定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申请单位应确保申报事项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和有效性,不得弄虚作假、套取、骗取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项目评审所需经费,根据项目管理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需要,可在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五章  资金拨付及管理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知识产权局确定的资金分配计划和相关材料,确定资助项目预算,并按照预算管理等有关规定,及时批复资金预算。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预算一经批复,应严格执行,原则上不予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市知识产权局提出审核意见,报市财政局审核。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单位财务统一核算,按照国家和我市有关财务管理规定进行管理,专款专用,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涉及政府采购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执行。专项资金购置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的,应当按照国家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结转结余,按照国家及我市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我市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妥善保管申请和审核材料,以备核查。 

第六章  项目验收和监管

第二十一条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按规定组织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问题。按照“谁申请、谁管理,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实施规范有序、资金使用安全有效。对合同制管理的专项项目,申请对象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对不能按期完成或未达到预期目标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提出明确处理意见。对需撤销立项的项目,市知识产权局及时下达撤项通知,组织收回专项资金,交回市财政局统筹使用。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市知识产权局按照本市预算绩效管理规定,按规定编制绩效目标,做好绩效运行监控,组织开展绩效自评和部门评价,强化评价结果应用和信息公开。市知识产权局和市财政局可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各区知识产权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项目的跟踪服务和日常管理,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报告市知识产权局、市财政局。

第二十四条 对虚假申报、违反规定使用、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纪的行为,依照相应法律法规处理,追回专项资金。对骗取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单位,三年内停止其专项资金申报资格,并向社会公开其不良信用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知识产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核工作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资金、向不符合条件的单位(或项目)分配资金或者擅自超出规定的范围或者标准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区级知识产权、财政部门可结合本区实际,参考本办法制定本区实施办法,为知识产权工作开展提供支持保障。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知识产权局会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天津市知识产权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津财建一〔2016〕28号)同时废止。